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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通讯技术的长足发展一方面促进了跨境贸易的蓬勃发展,但同时也方便了跨国公司利用各国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差异、漏洞或空白进行税务筹划,人为地规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各国的税收利益严重流失。为了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税收挑战,经合组织于2013年起开展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其中的第一项和第七项行动计划确认、研究数字经济中的税务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美国在其国内也通过各州合作立法以及国会讨论的方式以挣脱传统课税要件对各州税收主权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束缚。本文通过比较经合组织的行动计划与美国国内的立法措施,以1998年经合组织确立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渥太华税收框架原则”为基础,分析两者的利弊,并提出应以数字化手段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的思路,即建立以“显著经济存在”为新课税连接点和以税务软件进行源泉扣缴作为征管方式的针对性课税方案。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经合组织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课税问题所采取的传统立场以及近几年经合组织立场的变化,着重分析了 BEPS第一项与第七项行动计划中提出的常设机构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以及作为解决更广泛的税务挑战的备选方案——“显著经济存在”概念、预提税和衡平税,本文认为这些规则的修改仍具有保守性,应着重考虑备选方案以建立更符合数字化经济特点的规则。第二章讨论了美国国内的跨州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立法。首先分析了参考美国国内立法的意义,其次介绍了美国各州政府对传统课税要件在电子商务情境下的修改,再次介绍了各州间的合作协议——《简化销售税与使用税协议》和美国国会对该协议的立法和讨论,最后肯定美国国内各方作出的努力,提出修改物理性的课税连接点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应配以相应税务软件的运用以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与政府的征管成本。在第三章中,本文提出在“渥太华税收框架原则”下将经合组织BEPS相关的行动计划与美国国内的立法活动进行对比,并把主要的对比对象分为了两个部分,即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与具体的征管程序。提出应着重考虑“显著经济存在”这一新课税连接点和源泉扣缴方式的运用,并结合美国国内实践中采用的网络登记制和税务软件等数字化方式作为具体的征管程序,建立更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交易课税规则。本文的最后一章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发展战略,提出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下税收协定中相关规则的制定应考虑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情况而做出调整,同时应及时地更新相关税收协定并发展我国自主的税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