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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①从教育哲学和教育法学角度,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哲学反思法等方法,梳理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侵犯3-6岁儿童受教育权的主要现象及原因。论文围绕3-6岁儿童受教育权的渊源与保护的终极目的、3-6岁儿童受教育权利体系的构建、保护主体与保护举措等内容展开。通过研究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进程,发挥学前教育法律的指引、评价、激励作用,让学前教育找到自己应有的价值定位、复归它自己应有的本质。从而使学前教育成为成人之真、成人之善、成人之美的教育,使3-6岁儿童幸福和快乐的存在方式在真正的学前教育中实现。保护3-6岁儿童受教育权的直接目的是促进他们全面、自由、自主、有特色的发展,终极目的是让他们在学前教育实践中实现自己的本质,实现社会正义。保护是基础,解放是目的。从自然性、道德性、法律性和目的性四个方面确立了3-6岁儿童受教育权的逻辑渊源,即源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在受教育方面“是”的权利,基于学前教育理想或终极关怀而产生的在受教育方面“应该是”的权利,由于道德确认而存在的在受教育方面“就是”的权利,因为法律保障而存在的在受教育方面“必须是”的权利。四者在理想层面的逻辑关系是,“是”=“应该是”=“就是”=“必须是”。综合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学前教育的终极价值关怀、3-6岁儿童受教育权的渊源、正义理论以及法律是权利的法律的观点,对3-6岁儿童受教育权进行了学理界定,认为这种权利是3-6岁儿童对国家、对社会、对幼儿园、对家长的权利,是对正义的诉求,是“儿童权利第一”这一目的性诉求和价值性追求的体现,核心是游戏权。3-6岁儿童受教育权本质上是在简单平等与不干涉平等两个原则指导下,按照“合理地满足3-6岁儿童合理的学前教育需要”理念,对学前教育物品的合理分配。综合比较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关于3-6岁儿童受教育权体系构成的共同性要素与差异性要素,以及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依据3-6岁儿童受教育权的定义、保护目的,结合中国学前教育立法要求,设计了我国3-6岁儿童受教育权体系。3-6岁儿童要实现其受教育权,必须在受教育过程中具有平等、人格、健康、条件、收益和救济等六个方面的利益。这一体系建构突破了传统上关于受教育权构成研究局限于受教育本身、局限于实体权利的现象,集合了3-6岁儿童实现其受教育权过程中所有相关利益,做到了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有机整合。由于3-6岁儿童自身生理心理条件的局限以及民法对他们权利能力的限制,他们自己无力进行权利主张,也无法开展私力救济和诉求公力救济。因此必须为他们设置完整的受教育权实现的保护主体。论文分别讨论了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幼儿园、教师、父母与监护人、社会六类保护主体的主体资格、权利来源与保护手段。六类保护主体使由“目的-依据-基石-手段”四要素构成的3-6岁儿童受教育权保护机制得以运转和由主动防御手段、被动救济手段、私力救济手段和社会救济手段组成的救济手段体系得以发挥效能,实现保护受教育权的目的,促进3-6岁儿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