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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者对患者消费者地位的研究多集中于概念分析,但现有的消费者概念没有体现消费者的本质特征,患者是否是消费者仍争议不止。本文首先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分析了国内外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规定,指出患者也是消费者。然后,从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两个角度,对患者的消费者地位进行了论证。患者的消费者地位是在患者权利运动中通过立法加以确认的。患者权利运动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发端于美国,并迅速波及欧洲和日本,它的发生,深受“消费者主义”的影响,与消费者权利运动一脉相承,它借助于消费者权利运动的语言和方法,要求把患者看成消费者,用消费主义的方法解决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是一次“新的消费者权利运动”,其直接结果是对患者权利进行立法,确立了患者的消费者地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法,但是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在我国的相关卫生立法以及浙江等九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中都有体现,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国患者消费者的权利有医疗安全权、知情同意权等九项权利。患者的消费者地位,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作为法的现象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体现了人权价值、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首先,患者消费者地位的确立,使患者的应有权利转变为法定权利,同时也使患者作为人的抽象的人格权获得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转变为患者的具体的人格权。它体现了人权价值。其次,患者消费者地位的确立,是医患之间权利义务的一次重新分配,使患者失去的权利得以回归,使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得以平衡。这种权利义务重新分配,实质上也是对医疗服务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是一次利益平衡过程。它体现了正义价值。再次,患者消费者法律地位的确立,有助于改善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也有利于及时解决医患纠纷,尽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它体现了效益价值。当然,患者的消费者地位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和实施上的风险,但这些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上的建构和制度上和合理设计来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