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登记结算是证券交易的后台,是证券交易的履约阶段。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法律机制的缺陷,近几年的证券市场萧条和券商危机导致的以国债回购危机为集中表征的履行违约给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使得完善法律机制对证券交易履约的保障成为引人注目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合同履行机制的角度,对以中央登记结算为中心的证券交易履约保障法律机制的机理和完善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和探讨。本文的主体部分结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对证券交易流程的法律解释,本章站在全新的合同法视角上,通过对证券交易制度变迁的回顾,在介绍我国证券交易基本流程的基础上,以从缔约到履约为脉络,分析了证券交易的全过程,并进而指出证券交易流程的法律本质就是以证券为标的物的特殊商事买卖合同,从而为全文的分析搭建了一个技术平台。此外,由于国债回购危机成为近几年来我国证券交易履约危机的突出表现形式,并且国债回购交易流程存在诸多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的规则,因此,为了后文分析的便利,本章以质押式国债为例对证券回购交易的基本流程和主要规则进行了特别阐述。第二章探讨作为证券交易成立的前提和合同履行的最后环节的证券登记的法律机制。本章以证券形式的变革为脉络,深入分析了在证券的无纸化和非移动化的深刻影响下证券持有与登记制度的特点,并在结合我国证券持有与登记制度的现状,细致分析了在直接持有与登记、间接持有与登记模式下投资者对证券权利的表彰和确认方式的异同以及不同的证券持有模式对证券登记和投资者证券权利的确认和行使的影响后,建议打破传统理论的束缚,以财产权的利用为导向,建立一个即符合我国证券持有与登记制度现状、又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潮流的证券登记法律机制。第三章至第五章则围绕证券交易履约的核心环节——证券结算展开,以中央结算体系为中心,从三个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详细讨论了证券交易履约的法律机制。第三章讨论中央结算系统的制度安排。本章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一方面重点分析了中央结算机构的法律性质,进而指出中央结算机构应有的法律组织形态和治理安排;另一方面分析了中央结算系统核心运作机理的法理基础,进而指出相应法律机制的协调与完善是确保证券结算结果法律效力关键。第四章从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参与人参加结算的货银对付制度和履约担保制度以及为了防范在参与人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交收违约情况的资金和证券的借贷机制等方面详细探讨了证券交易合同履行违约的事前防范机制。第五章探讨证券交易合同履行违约的事后处理机制。本章从中央结算系统的视角,重点分析了在结算参与人因财务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的履约不能的情况下,法律机制在净额结算原则以及赋予中央结算机构处理结算担保物的权利与破产法的债务人财产保护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应对,并结合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国债回购危机对中央结算系统的巨大冲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