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早在上个世纪末,中国学者就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进行介绍。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加入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最终因为争议太大而删除了该条款。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领域发生的大量破坏竞争行为愈演愈烈。前有“百度竞价排名”事件、天猫京东“二选一”案等;现有“苹果收取打赏费”事件,证明移动互联网部分市场经营者凭借相对优势地位游走法律边缘,从事破坏竞争的行为。“苹果收取打赏费”事件因其涉及主体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争议焦点突出,故具有代表性。对该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具有明显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归纳总结了“苹果收取打赏费”事件的各方观点和分析争议焦点。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认为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中难以确定支配地位,加上以传统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来精确界定移动互联网这种具有双边或多边市场特征的新行业难度较大,反映了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够有效适用此类案件,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空白部分。对“苹果收取打赏费”事件依照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从优势地位认定、行为表现、后果、合理理由和危害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剖析,明晰“苹果收取打赏费”事件的性质。首先,依赖性理论认为选择的足够性和合理性是判断企业间依赖关系存在的标准。苹果商店内的应用软件开发者没有转向其他手机系统的可能性,或者有可能性却是不足够和不合理的。其次,苹果公司实施了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合理地增加手机应用软件开发者交易费用的滥用行为。再次,苹果公司的滥用行为造成了损害交易相对方、消费者的利益,单方获得不合理高额利润,破坏了手机应用平台的生态格局等行为后果。同时,苹果公司对“打赏费”的收取缺乏正当理由。最后,“苹果收取打赏费”事件对市场竞争、经济效率、社会公共利益都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综合“苹果收取打赏费”事件的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分析,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对我国构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的建议。首先,急需明确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在竞争法的地位。该理论超越了市场支配地位理论范畴,并且对滥用行为带来的危害不容忽略,建立该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困境。在制度设置构想上建议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相关行业特别法。其次,规制相对优势地位滥用不能只考虑传统行业,加之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应当将移动互联网这一新领域考虑进去,构筑全面的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同时需要注意明晰保护创新与滥用的分界线。最后,在制度的保护对象、判断标准和条款设置上进行科学设计以防止制度的过度适用。保护对象不应当过分关注局限于企业的大小,而是应该以竞争秩序、公共利益为着眼点。判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时,在依赖性理论基础上进行个案分析。条款设置上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进行立法,在实际案件中收紧对兜底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