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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传媒日益繁荣的当下,我国网络普及的规模逐年在提升,各种电子产品在不断地更新和换代,越来越多的人群扎堆在网络当中。其中涵盖了不同的年龄层次、不同的工作领域、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大部分人,网络已经深度融入了人们的工作、生活方方面面。在这样比较混乱的网络世界中,当然的会产生一些问题,网络谣言便是其中之一。我们可以见到越来越多的网络舆论、网络暴力发生在我们的周围,一只无形的手似乎正在伸向更多无辜的受害者。且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是传统意义上的谣言所无法比拟的。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应对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以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1(以下称《解释》)为界,在该解释出台前,主要是通过诸如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这些传统罪名进行规制;2013年9月该《解释》出台,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此罪名口袋罪的属性,使该《解释》饱受争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称“刑修九”)出台,新增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规制的不足,但是列举的情形也不够全面。本文共三个部分,旨在总结出我国刑法在应对网络谣言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便更好地进行司法实践。第一章是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概述。提到产生了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背景、特征,与传统意义上的谣言相比,网络谣言有着这个时代给予它的特有的危害性,使传统的谣言对其“望尘莫及”。并且还例举了有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件“秦火火”和“董如彬寻衅滋事案”,对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简单的分析,点出《解释》有着不合理的地方,以至在实践中发生了适用上的难题,以此来引出后文对存在问题的阐释和分析。同时在这章的最后,归纳出了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现有规定,并且通过与国外的应对措施对比,总结出一些经验。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网络谣言是否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几个争议点,包括网络空间的性质,是不是可以将其认为是公共场所;网络秩序是不是可以简单地与公共秩序等同;虚假信息在认定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方面;还有在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能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在具体论述的时候提到了一些理论界的学者们的看法,也总结了本人在这些问题上的态度。最后,提到了抛开争议点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解释》还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为第三章的写作打下基础。在自媒体的时代大背景下,对网络谣言的应对应当具有特殊性。第三章提出了关于网络谣言犯罪的应对建议。本部分在前文的论述基础上,结合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首先论述到了网络谣言用刑法手段来进行规制是有必要的。分别从网络谣言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社会和谐与安定、对于政府的良好形象树立和公信力等方面的危害,以及在一些其他的手段惩治网络谣言效果并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应该使用刑法的手段,在强制力以及效果的产生速度上都能更好地提升。最后分别从总体上要遵守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上提出了意见,主要是希望能够有专门的刑法上的罪名来应对网络谣言问题、在该明确的问题上予以明确和恰当的解释、以及在主体上作出细致的划分等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网络谣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