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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是我国固有的传统,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依法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法院调解制度更是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长期以来,我国的民商事案件大多数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它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使调解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然而,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分散化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不仅有限的司法资源已不堪日益膨胀的纠纷所带来的重负,更由于当事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得现行调解制度已无法面对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调整和重构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并由此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冷静思考,围绕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废”、“改”,提出了很多见仁见智的观点。在司法实务界更是对调解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尝试。但是调解制度在理论构建和实践操作上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笔者调查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考察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一管之见,以期对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简要地说明选择调解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第二部分对法院调解制度作了简要的概述,并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着重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旨在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建议。 第三部分纵向考察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渊源,分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形成的历史原因,并从中获得了启示。 第四部分重点比较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和和解制度,尤其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作了简要介绍,从中分析了国外法院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的立法特点和获得的启示。 第五部分通过对有关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方案的介绍和评价,以及对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的定位分析,着重阐述了完善和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 第六部分结语再次重申了写作本文的目的和法院调解制度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