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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飞速发展大大提高了当今社会的生活质量,但其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与日俱增,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引起的环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与传统环境侵权相比较,环境侵权有其特殊性,这使得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也呈现出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不同的特点。针对如此特殊、严重的情况,笔者对其责任中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比较,并希望能从中找到有效途径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文章主要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主要是对环境侵权所涉及的有关涵义进行分析。即对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侵权的概念、特点及功能加以介绍和讨论。首先在对诸多学者关于环境侵权涵义的分析后,对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侵权进行定义,进而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进行归纳总结,并详细重点介绍了环境侵权中的共同侵权形式。明晰以上基本问题后,方可很好的进行下一步讨论。第二章侧重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文章在对其构成要件的定义进行明晰之后,指出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责任构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责任构成的判断应以归责原则为指导,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的环境权益。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这一部分主要从立法体系、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推定等角度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研究和发展,并对以上内容进行比较和总结,为下文完善我国相关内容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四章则主要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现状进行了陈述,指出我国目前在此领域内立法上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康菲漏油事故、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等相关案例讨论了我国当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立法上的不完善给我国司法实践所带来的困难。第五章主要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进行立法性思考。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加以完善是本文研究目的之所在。本部分主要就立法上的冲突、损害主体、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等提出了立法性建议:首先,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应以违法性为前提,其构成要件应包括:(1)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国内外诸多司法实践中不难得出,在生态破坏等自然资源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也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相关环境权。但同时也应考虑到不能过于挫伤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因此应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加以适当限制。其次,应扩大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通过侵权损害范围的扩大,可以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救济,也可以使环境资源得到很好的保护。再次,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基于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在诸多情形下中,受害人是很难对因果关系的科学性进行如此严密的证明的,这一方面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社会发展至今天,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来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所必须。同时应注意,作为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副产品,环境侵权类型愈发复杂,侵权行为的种类也随之增多,甚至危害性也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若只采用单一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势必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应用的僵化或错用,如此一来,也达不到保护受害人权益,遏制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因此,应根据环境侵权的类型及复杂性等特点确定和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只有多种方法相结合,才有利于局势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