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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退出难”严重影响了公租房政策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公租房制度化管理的主要问题。解决“退出难”问题需要通过出租人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方式实现,在此意义上,公租房使用退出的本质是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解除。然而,公租房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将导致承租人失去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因此,公租房租赁合同法律制度应赋予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以限制、修正或者消灭公租房出租人的解除权,保持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相对稳定。以此为背景,本文选取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作为研究对象,按照从理论到规范的逻辑进路,先在理论上厘清其正当性、法律性质和行使规则,然后借助这些理论,在检视我国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规则现状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正当性。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价值即其正当性所在。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权是一项作用于公租房使用退出场域的合同解除异议权,是公租房使用退出制度与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兼具两种制度的价值,包括公租房使用退出制度保障适足住房权的价值和合同解除异议制度所体现出的公平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对其法律性质存在四种不同观点,即非权利说、诉权说、请求权说和形成反对权说。前三种学说在逻辑上均存在明显的不足,只有形成反对权说逻辑自洽,符合法理。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反对权。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规则。按照形成反对权理论,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存在诉讼方式和非诉方式两种行使方式。公租房承租人必须在异议期间内行使异议权。异议期间是除斥期间,逾期异议不能发生限制、修正或者消灭公租房出租人的解除权的效果。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我国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规则完善。完善我国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现实方案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先行建立保护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法律机制,如公租房合同解除通知回函异议机制,然后在《住房保障法》中规定公租房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