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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危险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早已冲破了传统的国家疆界,给多国环境甚至是人类环境公共领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是潜在威胁。因而只有在国际法层面上,才能解决跨界损害的责任承担及赔偿模式等问题。但是由于现有的跨界损害国际法律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国际实践中的跨界纠纷,因此,完善的跨界危险废物损害的国际法律责任体系成为国际社会和理论界的现实课题。本文采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着重研究了跨界危险废物损害国际法律责任中的三大责任形式:国家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及国际民事责任。研究发现该三大责任形式都存在理论或实践运用上的不足:在国家责任中,由“特雷尔冶炼厂案”衍生出的跨界损害国家责任理论的基础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国家赔偿责任面临理论与现实脱节的困境;而国际民事责任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诸多不便。因而文章在探讨了现有跨界损害国际法律责任中存在的不足之后,分析了跨界危险废物损害的国际法律责任发展的新趋势,并提出完善跨界损害责任体系的意见。认为应当构建国家责任新的理论基础,重新考虑跨界危险废物损害的国际法律责任体系的内容,将国家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合二为一,在国际民事责任中运用国际仲裁以解决跨界民事诉讼程序繁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