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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使人们确信某一法律评价或决策是正确的?从广义的法律论证角度看,法律思想史上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主要有两条:其一,依据人的本性来确立和证立正确的公共标准并使人确信某一具体的法律评价或决策的正确性。总的来说,这一路径将人类的价值选择生活分成人性的事实和行为规范两个部分,存在着以下困难:以哪一种人性为依据?符合人性事实的在价值选择上就是正确的吗?对此,人们充满争议。因而,它不能满足法律论证的公共性要求。这一缺陷以多种不同的形态存在于其具体的样式中,这些样式包括功利主义、情感主义(包括法律修辞学)、理性主义(包括法律逻辑学和论辩法律论证理论)、自由主义等。其二,依据人的人性之外的正当性目的(例如善)来确立和证立正确的公共标准(德性)并使人确信具体的法律评价或决策的正确性,这是德性伦理学的路径。它将人类的价值选择生活分成人性的事实、行为标准和正当性目的三部分。在其发展的早期,人们一方面试图依据善特别是最高的善来建立正确的立法标准(德性),另一方面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使人成为善人或有德性的人,但是,由于没有区分个人的善和共同体的善,他们关于善特别是最高的善的观念存在着缺陷。后来坚持从德性伦理学的立场来解决法律正确性问题的学者主要沿着两种不同的方向来发展德性伦理理论。一种是基于主体的德性伦理学理论,它主张以有德性的人的所作所为作为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但是,这存在着问题:我们怎么知道谁是有德性的人?我们怎么知道他在特定的情形下会做什么?这些问题使得基于主体的德性法律论证理论失却了它所期望的力量。另一种是基于善的德性伦理学理论,它主张要以共同的善特别是最高的共同善作为依据来解决有关法律论证的问题。本来,这一路径在逻辑上可以满足法律论证的公共性要求,但是,对什么是共同的善,特别是什么是最高的共同善,他们要么是没有清晰的界定,要么是其界定实际上缺少公共性。为了解决法律论证理论的问题,在继承基于善的德性伦理学理论传统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德性法律论证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立场是:其一,人类的价值选择生活包括人性的事实、行为规范(德性)和善三个部分;其二,法律论证的依据是共同的善;在共同的善中必须存在最高的善;这最高的共同善是人类的繁荣。它的客观要求是:尊重和爱惜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维系人类之间和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将现有的生活机会向所有人开放。本文认为基于这一立场的理论能够解决法律论证问题。因为:其一,它能够确立起法律论证的公共标准。因为人类的繁荣和其他共同的善都是公共的,而法律论证的标准即德性是能够从它们中必然地推出来的。其二,它能证立它所建立的确立的诸标准(诸德性)。因为,人类的繁荣和以此为依据的其他共同善是善的。其三,它还可以解决法律论证的形式标准和论证方法等其他问题。根据这一德性法律论证理论,可以对法律论证所需要的共荣性正义德性标准、优先性正义德性标准、尊重自由权的德性标准和尊重法律事实的德性标准作如下界定:其一,它们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共荣性正义标准用于处理能够并存且应该并存的利益关系;优先性正义标准用于处理不能并存或不应该并存的利益关系;尊重自由权的标准适用于正义标准适用的领域之外领域;尊重事实的立法标准适用于要对是否要将某种事实纳入某一法律规范还是将它排除在该法律规范之外作出判断的情况,其司法标准适用于要对某一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某一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及其真实性作出判断的情况。其二,它们是特定社会共同体的立法者或法官所确认的标准;其三,它们要有助于人类的繁荣,或至少不会:a/漠视人类的生命和健康;b/破坏人类之间和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c/限制现有的生活机会向所有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