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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公司业务也日渐专业化和多元化,我国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着公司的发展,保护着公司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然而,公司的经营越来越复杂,现实生活中侵害公司财产权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方式和方法也多种多样。目前,我国对于这种不法行为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制,也没有明确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这一概念,只是在《公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法解释三》中有所涉及,仅仅是一些零散的规定。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缺失不利于公司的运营,不利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忠实履行相应义务,更不利于公司法资本维持、确定、不变三原则的贯彻落实,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因此研究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这一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保护法人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概述出发,对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运用历史的方法对公司财产的学说进行梳理,辩证地得出公司财产的范围,剖析对“恶意”的理解。在对性质的分析基础上对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行为的构成进行界定,并分析其法律后果。随后系统分析了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表现形式,重点研究了抽逃出资、不正当自我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三种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类型,通过对这三种类型的概念、情形、构成要件的分析,运用比较法对国外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进行评析,在分析抽逃出资这一类型中,指出失权程序、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的不足;针对自我交易的类型,指出主体、程序规制、范围以及例外情况规定的缺陷;在研究篡夺公司机会的过程中,归纳出篡夺公司机会的类型及例外、界定了行为主体范围,并对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几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公司法中缺乏科学认定公司机会的标准、主体范围较窄、例外规定不健全等缺陷。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规范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建议,针对抽逃出资的行为,要补充规定股东的失权程序、健全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针对不正当自我交易的行为,要扩大交易主体、完善程序性规制、运用合理方法判断是否属于不正当自我交易以及明确例外情况;针对篡夺公司机会要明确认定公司机会的标准,扩大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主体的范围,规定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的例外。经过以上研究,对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这一问题作出了比较深刻的分析和完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资本三原则的实现和公司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规制相关人员的行为,从而有利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