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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需报批合同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对于需报批合同及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但先后颁布的司法解释存在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在学理上也无法形成逻辑上的自洽。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明确报批义务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及违反报批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对于该种责任的性质、损害赔偿的范围仍未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也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明晰报批义务条款性质与效力、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性质及具体的责任方式,以求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争议与混乱。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本部分系统梳理了需报批合同的现行立法和司法现状,研究发现,由于立法层面的缺失和司法解释的矛盾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报批义务的性质和效力存疑、违反报批义务责任性质不明、承担责任的方式混乱等问题。第二部分是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认定。本部分属于前提性讨论,报批义务的履行是促使需报批合同生效的关键因素,合同的效力进而影响责任承担的性质、范围。因此,在探讨违反报批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前,本文拟基于需报批合同整体效力的分析,对于报批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性质、效力进行深入探讨。第三部分是违反报批义务责任性质的解释论选择。在体系考量下,对于《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所规定的违反报批义务责任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本文对于三种解释路径一一进行评析,并基于规范性、救济性等要求选择违约责任路径对违反报批义务的行为予以规制。第四部分是违反报批义务责任方式的具体展开。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虽然可以定性为违约责任,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是围绕着生效合同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进行构建的,考虑到需报批合同及报批义务条款效力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优化,包括强制履行、合同的解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