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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有两千余年的历史,是民法上一项常谈常新的制度。该制度在欧洲地区、日本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备受推崇,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已成为继合同法、侵权法之后的又一新的法域。不当得利制度在调整无法律原因的财产流转关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其主要原因是:大家都把不当得利制度看作是债法领域的兜底条款,而未充分发掘其内在价值。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财产的流转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甚至在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也出现了法律无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如果法律的发展总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长此以往,不当得利之债将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有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并从公法的视角出发,对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进行探索。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笔者发现,从最初的返还财产诉权到近代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一直是使无法律原因的财产流转恢复到合法状态,无论是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只要涉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流转关系,不当得利制度都有适用余地。随着现代宪政制度的发展,依法行政、公民权利保障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现代国家治理中,行政权利正不断扩大,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带来越来越多的影响,在诸如税收、行政许可及其它领域难免产生涉及公共权利机构和公民的公法债权。纵观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关于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明文规定。基于保护公法领域权益受损人的考虑,笔者建议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不当得利的思路处理不具备法律原因的财产流转问题,并逐渐建立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以期不当得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