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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域是对一定范围的行政区域进行司法目的的划分而形成的法院管辖区域。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在设置上与行政区划基本对应,人事与财政关系上主要依赖地方,这种安排不利于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效率。借鉴英美等国设置司法区域的有益经验,改变我国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重合的现状,能够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本文在内在逻辑上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司法区域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并以美国、英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介绍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实践经验。第二部分论证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必要性。我国司法体制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行政化现象和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权威不足的问题。依司法需求状况设置独立于行政区域的司法区域,同时改革法院人事与财政体制,能够解决司法体制顽疾,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改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司法区域改革的顺利实现将推进司法改革进程,还有利于发挥司法维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平衡的作用。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司法区域改革的目标与所须坚持的原则。司法区域改革的目标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它的规范开展必须依赖于坚持一定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司法区域改革的立足点,从司法区域改革的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措施都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意义。法院独立的审判环境是公正裁决纠纷、公民权利保障和规制行政权的共同要求,司法区域改革须坚持促进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区域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只有坚持中央统一领导才能调节好各方关系并稳步有序地推进。司法区域改革须坚持依法进行,妥善处理改革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坚持做好整体规划,注重配套制度、辅助设施的建设。公众参与是司法区域改革重要的动力资源、公民权利保障的需要以及改革的内在要求,唯有坚持公众参与才能构建出理想的司法制度。第四部分结合国情提出了在我国如何具体设置司法区域。在本文的司法区域改革设想中,设置了高级法院司法区域、中级法院司法区域和基层法院司法区域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法院人事安排上由省级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法官;财政体制上力求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与行政区划的关系上,高级法院司法区域与省级行政区域保持一致,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司法区域与相应行政区域分离。司法区域的设置方法上,围绕人口分布、区域面积、经济状况等影响司法需求的因素为标准,结合权利保障的要求以及特定地区语言、民族分布等状况因地制宜地设定。文章最后以重庆市为例构想了重庆的司法区域划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