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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块基石,社会救助对扶危救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政府和社会各界为社会救助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在“全民慈善”时期,政府以及社会慈善力量对社会救助的态度越来越积极,极大促进了社会救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在日益关注社会救助的同时,也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救助的初衷是好的,救助行为值得肯定和赞赏,但前提是要注意救助的方式方法。现代社会救助方式多样,这对完善社会救助具有重要作用,而救助方式的不合理会伤害受救助者的权利和尊严,“好心办成坏事”,这就是社会救助中的“二次伤害”问题。当前我国救助中存在着利用救助作秀、设置救助附加条件、侵害受救助者隐私等问题,这与社会救助的施恩观念、社会救助的自利动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救助方式失当是分不开的。作为一种公共责任,社会救助具有双向互惠的性质。我国传统思想中的“忠恕之道”以及“物物而不物于物”的主张强调在救助中将心比心,避免救助的过度功利化;而康德“人是目的”以及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的论断则更加突出受救助者的权利和主体地位。现代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让受救助者安于现状的最低保障,而是让这些受救助者获得摆脱困境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动力。不仅要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条件,还要兼顾其对权利、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的渴求,促进人全面自由地发展。善举不能伤害任何人,社会救助在具体的运作中要确保“好心”不会蜕变为支配和屈从。减少社会救助中的“二次伤害”、维护受救助者的权利和尊严需要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加强合作,改变社会救助的观念,完善社会救助的法律与制度,倡导文明的社会救助方式以保障受救助者的权利与尊严。在社会救助中维护受救助者的权利和尊严已经成为社会救助的重要理念,理应将其贯穿到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救助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必须通过社会救助使受救助者在满足基本物质生活的同时获得人格的平等尊重,感受到人文关怀以及对社会的融入感和归属感,这对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