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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在其实施过程中,逐渐得到了各国银行的认同和接受,成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标准。但随着全球化、金融市场化的发展,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缺陷和不足逐渐暴露。为了适应新的监管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6月颁布了,在各方面更为完善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在颁布之初,就在国际银行界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构架的基础上,引入了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市场约束。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全新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框架,实质上又是一份国际银行业先进风险管理机制和技术的总结和指导性文件,其最主要的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在内部评级法的设计中广泛借鉴和融合了国际银行业在风险评估、计量和管理方面的最先进技术。 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数据测算其信用风险,这可以使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银行以同样的资本开展更多的业务。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某些最低条件的前提下,首先将银行业务分为具有不同潜在风险特征的敞口类别,然后在对银行风险资产按照风险特性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对每一类风险资产确定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以及有效期限等风险要素,最后计算出监管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为国际上公认的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性文件,被国际银行业奉为“神圣公约”。而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法,也成为世界银行业普遍接受的风险评级和风险测量的方法。当今世界不但十国集团国家、欧盟成员国在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而且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表示将采取积极的措施实施内部评级法。 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和入世后所面临的国外银行的激烈竞争,对于负重前行的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新巴塞尔协议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度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对我国银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作为核心内容提出的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测量影响更为深远。与世界经济接轨,在竞争中立足,都要求我国银行业使用IRB方法来测量风险。内部评级法有自己独特的风险度量方法,并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中国目前的实施条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如何在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体现本土化的原则将成为有效实施的关键。中国的商业银行尚处于内部评级法实施的准备或开始阶段,受实施条件和金融生态的限制,本土化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创新过程。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克服目前面临的困难,采取有效对策,创造条件以实现利用内部评级法度量和管理信用风险。 本文介绍了内部评级法的发展历程、基本理念和基本框架,通过分析内部评级法的核心技术——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敞口(EAD),回顾了国内外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进展及主要成果,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引入内部评级法的原因和在引入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最后,笔者就中国银行业内部评级法的实施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具体措施,希望能对我国银行业内部评级法的建设起到一点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