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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鼓励人们践行该高尚义举的必由之路,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冒着一定人身危险而作出的救助行为。它具有三个构成要件:主体为不负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主观上具有目的的正当性;客观上实施了救助行为。对见义勇为进行法律救济,不仅是我国优良法制传统的要求,还有其理论依据:民法公平正义的要求,见义勇为法律属性的要求。根据见义勇为的理论依据,见义勇为的救济途径应当有:首先,向不法侵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不法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当没有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不能归案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具体的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最后,当前两种责任未能充分弥补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损失时,即见义勇为者的损失不能获得全部赔偿及足额补偿时,见义勇为者可向国家行使行政补偿权。但是,无论在私法上,还是公法上,现实的法律救济都存在不足,例如,补偿标准与补偿范围存在不足,以“受益人受益多少”的补偿规定不尽合理,受益人的补偿责任不具有强制性,缺乏国家补偿义务以及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保障不全面等。因此,完善现有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扩大补偿范围,确定新的补偿标准,变原来的“受益人受益多少”为“见义勇为者损失多少”为适当补偿的标准,其次,确立国家补偿义务,最后,加强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保障等。期望上述法律救济制度的确立,能更好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