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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而事实上,应对气候变化强有力的武器——低碳技术,并未得到有效、充分地利用。发达国家一直以低碳技术掌握在私营企业且受知识产权保护为由,拒绝履行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所作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的承诺,低碳技术国际转移因此面临着知识产权的障碍。而究其原因,知识产权本身并非阻碍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原因,阻碍其转移的根本原因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对专利权人以一定“垄断期”内享独占权的保护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低碳技术急需广泛推广实施的现实情况间的矛盾。这便决定了,在低碳技术领域,任何未触及改变这一“垄断期内享独占权”保护方式的解决方案均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场的逐利性导致了低碳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失灵”,实施一轮在全球范围内的“宏观调控”或已成为必要。对低碳技术实行强制许可是具有建设性的一个提议,但由于其严重损害技术持续创新且需在全球范围适用,低碳技术强制许可缺乏实际实施的土壤。而一种新的、相较强制许可相对缓和并与碳市场结合的解决方案——对重要及关键性的低碳技术,考虑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建立一种“特别许可”制度,为消除障碍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该方案的构想是,首先在TRIPS协议下确立《低碳技术特别许可协议》,规定对于经认定为重要及关键性的低碳技术适用“特别许可”,即允许任何第三人通过特定程序申请许可实施,而支付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费则转变为该技术有效实施后所产生的可用于碳市场交易的核证减排量(CERs),由此打破了对低碳专利技术“垄断期内独占权”的保护,同时也保障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发挥了市场的作用。第二步则是各国将特别许可协议规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国内化并加强配套措施,以便实施。国际层面的联合协作贯穿始终,即加强UNFCCC、WIPO与WTO的协作,建立低碳专利技术“特别许可”全球化管理平台。由此,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知识产权障碍便可得以消除,低碳技术的广泛转移和实施从而有望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