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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转基因生物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转基因生物所带来的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等显著和潜在的不利影响已经为全世界高度关注。国际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应有利于生物技术应用的基础环境,同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可能造成的风险。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转基因生物国际规范,然而转基因生物损害的国际赔偿基本规则直到2010年在日本名古屋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补充议定书》)才得以确定。转基因生物损害的国际赔偿规则是国际转基因生物立法的保障,也是国际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操作的基础。本文以《补充议定书》为切入点,阐述并分析其确立的转基因生物损害的国际赔偿规则,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如何完善转基因生物损害国际赔偿规则,思考如何借鉴国际立法健全我国转基因生物损害的赔偿制度。文章分为四部分,开篇对转基因生物损害进行了基本界定,主要阐述了转基因生物的概念和转基因生物损害的内涵及转基因生物损害的特点。文章的第二章首先阐述了《补充议定书》制定的背景,其次探讨了《补充议定书》中转基因生物损害国际赔偿规则的体现,并分析了该《补充议定书》中关于转基因生物损害国际赔偿的民事规则、行政规则及适用单一侵权模式所存在的不足。文章的第三章探讨了如何完善转基因生物损害国际赔偿规则,指出了应完善转基因生物损害的民事归则原则、免责事由和责任限制规则,并探索了建立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的补充赔偿制度。最后,文章第四章从我国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入手,指出我国现阶段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并借鉴目前国际上最新的立法规定,探讨了如何健全我国的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如何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制度的远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