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的发生,欧盟国家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传统观念将资本制度视作公司法的基石,认为其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且有效的途径。在《2006年英国公司法》和《欧盟公司法指令》中,都可以发现这原则的影子。资本制度包含了两大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总的来讲,前者致力于提供“保护伞”,通过规定最低资本要求、股票的票面价值和非货币出资的评估程序,以确保公司发行股份的对价全额支付。后者着重控制股东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即要求公司必须维持其资本,保证公司的债款能够被充分偿付,即使在公司已经处于财政困难的情形。但是,这些规则现今成为众研究学者的批判对象,被指责不仅不能合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而且规定过时且僵硬,为债务人甚至整个社会带来的成本颇高。本论文将讨论资本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并不能反映资本制度的全貌。通过讨论某些原则的合理性以及缺陷,以及能否为债权人提供保护和保护力度的大小,以期发现资本制度的改进建议与解决方法,对中国公司法改革有所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结构如下所示:第一部分以《欧盟公司法指令》和《2006年英国公司法》为重点研究对象,讨论资本制度的含义和范围,解释公司法的目标,阐述这些规则的合理性以及如何其发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是平行的,主要对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进行批判,从不同视角论述这些规则的缺陷,探讨这些规则无法对债权人发挥实质性保护作用的原因;第三部分介绍了英国和美国公司法中的其他债权人保护机制,主要从信息权、担保物权、贷款协议以及破产法之董事义务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借鉴其他机制的优势,对资本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第四部分到了与资本制度改革相关的一般原则,建议主要包括无票面价值机制、偿付能力声明测试和和贷款协议中的消极约定事项,针对第二部分所阐述的制度缺陷所提出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