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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与“恶政”的分化,是行政权力行为的基本伦理分野。行政权力行为“善”与“恶”的抉择,昭示一个政府正义与否,映射一个政府的基本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其在获取、运行、监督和制约权力等方面,必然要选择与其价值选择相一致的权力运行机制、思路、模式、手段和方法。行政权力行为选择与道德行为选择既相互同一,又彼此对立。为有效规制行政权力行为,必须运用法律、道德等手段规制行政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为选择,构建行政权力法律、道德体系。 权力行为善与恶的分化,透析鲜明的人性冲突和清晰的人性和谐。行政权力行为的善、恶之分不表征为人对权力的欲望和追求,而是表征为行为人追求权力或行使权力的手段、方式、目的和后果等。为适人性之需,必须设计科学的权力制度,实现“和谐化”管理。 权力行为善与恶的分化,映射权力主体对行政权力行为和道德行为的基本价值选择。一个权力主体施“善政”,或是施“恶政”,首先表征在行政权力行为的基本价值选择上。构筑合理的社会公共秩序,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与平衡,坚持公正、正义,坚持民主行政、责任行政,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善政”的基本价值选择。相反,则是“恶政”的价值选择。 权力行为善与恶的分化,彰显权力主体行政权力行为的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坚持“善政”,就是要建设一个正义政府。正义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正义政府不仅是指政府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且包括政府权力运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坚持“善政”,必须坚持依法用权和以德用权原则。与此相反,非正义权力行为必然导致“恶政”。 权力行为善与恶的分野,标示行政权力行为主体“利公”还是“利私”的功利伦理选择。坚持“善政”,要坚持“新公权主义”,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保护正当的私人利益,科学制约公权,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利用权力为个人和小集团谋取私利,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