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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开始实行的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创新制度,旨在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办案件的外部监督,也就是由人民监督员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以民主的方式,来监督由检察机关审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已经运行了14个年头,总结这14年来的实践成效,不管是对于监督检察院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行为而言,还是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都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该制度契合宪法理念,使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进一步丰富,行使监督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在实践中也积累探索了一定的经验,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当然,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正当性是人们质疑的焦点,对该制度本身的法律性质定位模糊,以及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方式、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等问题上还有较大的争论,难以达成理论共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难以有效保证监督的实效。这对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创新十分不利。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尚未被法律具体化,特别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研究该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及其该制度的改革探究,无疑具有十分迫切和重要的意义。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是人类普遍追随的精神旗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推动法治时代大背景下的民主工作。新时期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促进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检察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和减少司法腐败的首要选择。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化的形式使之不断地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