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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贸易和运输行业,依据我国的传统理念,人们习惯上将介于对外贸易和外贸运输之间的服务行业称为货运代理业。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和运输有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也带动了货运代理业的蓬勃兴旺。而且,伴随着我国集装箱运输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人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分化趋势:一种是仍然以托运人或承运人代理的身份,从事单证、码头、海关等配合外贸运输的服务业务;而另一种则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分别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以当事人身份介入外贸运输的整个过程,对托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承运人,对承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托运人。对于后一种行业主体,我国及国外有些国家习惯将其称为无船承运人。 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首次提出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并相应规定了提单登记制度、保证金制度等,引起了舆论和业界的广泛关注及热烈讨论。2003年,交通部在《国际海运条例》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对无船承运业务及其监管进一步作出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尽管如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与无船承运人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仍存在着不少争议。 本文分四个章节,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无船承运人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本文第二章“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中,笔者的观点认为无船承运人兼具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地位,而同时又具有其自己的特性。此外,还比较了无船承运人与航运中各方的关系。 本文第四章“无船承运人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讨论了在无船承运业务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拖欠运费、无船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等问题。 当然,我国的无船承运市场要发展完善,成为能和国际接轨的国际型企业还不是朝夕可就的事情。但我们应该看到,国家已经在重视这一问题,随着和国际上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接触交流,我国无船承运市场的发展是有着广阔前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