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生态环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适用法律的结果,完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下简称生态损害赔偿金或赔偿金等)的有效管理、使用及监督制度是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落地,从而实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目的的核心所在。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相关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归纳分析,同时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管理主体及模式等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在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文章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以两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为出发点,从经典案例的裁判结果入手分析,并通过两者对比引出我国在生态损害赔偿金及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泰州天价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判决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直接交付于市级的环保公益金专门账户中,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中则将损害赔偿金视为案件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管理主体为法院。更重要的是,两起案例后续的款项使用效果及进程等事项都不为公众知悉。由此一来,便较为直观地反映出了在该领域需要反思和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进一步突显出完善我国在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及使用相关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是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的相关概念和立法梳理作以概述和分析。首先,为了更准确且有效地明确和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本文先对生态损害赔偿金作以整体剖析。生态损害赔偿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标的款项,是环境权益的一种货币化表现形式即对价,其使用应当遵循其公益性、救济性、经济性、专款专用性等属性特征,其利益归属及权利主体应为不特定社会公众。那么,在对生态损害赔偿金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制度完善时不应违背或者脱离上述特征和主体权益等。其次,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结果中涉及的赔偿金额主要有预防性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事务性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资金类型。每一种资金在目的、法律性质和权利主体上都存在区别。通过深入分析发现,在实践中预防性费用及应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等费用往往是有预先支付的归属主体,并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在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的内容范围上,仅应考虑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结束后,需要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诸如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进行更好地管理及使用规范安排。此外,在前述基础上,该部分亦对我国现阶段在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梳理和列举,从司法解释到各个地区出台的暂行办法、条例等。如此一来可更清晰明了的展示出现阶段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其使用及后续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及立法发展方向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实证研究和探索,并结合相关数据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进行实证检验。第一,从司法实践出发,对目前主要存在的四种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模式——政府国库管理、法院账户管理、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公益信托管理等逐一进行样本式分析,回应第一部分产生的反思问题一;第二,从可行性、运作机理、实践效益等方面对不同的管理模式进行绩效评估及对比分析,发现在对生态损害赔偿金进行管理时,引入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参与资金管理更能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的合理安全和有效性,便于完善和构建一套高效且统一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的体系化制度,符合我国立法理念及制度发展的方向,以期回应前文提出的其他反思问题,由此并将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第四部分是总结归纳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及使用中面临的具体现实困境。该部分主要是立足于前文的整体现状分析之后,细化得出我国在赔偿金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其一是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模式混乱不一。目前尚未从立法上对生态损害赔偿金进行制度设计,导致各地区无法可依,各行其是的进行探索,不同案件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等均存在差异;其二是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及程序设置不规范。一方面,在使用范围上不够明确具体,可能会产生损害赔偿金使用不当或者私自挪用等违法现象的产生等,另一方面,在使用程序中设计不够规范,可能会影响相关主体的权益或者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开展进程等;其三是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完善,诸如,生态环境部门等专业部门的监督职责不明确,赔偿金使用的透明度较低,信息公开不及时且不全面,社会公众在赔偿金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均参与度不高。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问题提出的具体对策。该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总结出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一是对生态损害赔偿金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经过文章第三部分对公权力主导的管理模式和第三方主导的管理模式进行对比之后,建议引入以环境公益信托为依托的资金管理模式来对生态损害赔偿金进行统一管理,让专门的人干专门的事:二是细化和规范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主体、适用范围和使用程序等,提出应根据损害赔偿金的目的及法律特征等限定和细化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使用主体、规范赔偿金的使用程序;三是健全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监督机制,包括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主导地位,加强第三方的外部监督机制,完善环境公益信托制度的内部监督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实时动态式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机制等,并通过审计等专业人员强化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严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