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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历史性权利问题在国际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2016年中菲之间的南海仲裁案更是为历史性权利的热度加了把柴火。虽然历史性权利常常出现在国际海洋争端和学者的讨论中,但对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和在争端中如何处理历史性权利上尚存在较大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其建立了几乎完整的海洋法规则而被称为海洋宪法,即使是这样一个几乎包罗万象的条约也仅仅提到了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海湾、传统捕鱼权等少数与历史性权利相关的概念。而对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和相关争端并未提及。一直以来中国都主张在南海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历史性权利,但中国也从未表明在南海享有何种历史性权利。本文主要在理论上解决了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问题和历史性权利与专属经济区权利的关系问题。最后回到中国在南海的实际问题上,笔者认为,中国早在西汉时期就开始以国家的名义在南海进行行政管理等活动,这种行为一直持续到当代,并且在开罗宣言等国家条约、国际文件中得到了他国的承认或容忍。这些完全符合历史性权利的五个构成要件;因为历史性权利可以与专属经济区并存,但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和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与专属经济区存续的方式不同决定了中国在处理历史性权利与专属经济区关系时也应区分对待。对于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中国应坚决维护,他国不得以专属经济区建立为由侵犯中国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对于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与他国专属经济区的矛盾,由于历史性权利的形成后,在权利的持续的阶段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减损甚至灭失。所以在证明历史性权利存在的同时,还要保证我国历史性权利的存续。因为历史性权利和专属经济区可以并存,所以应一方面保证我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加强与争议国家的之间磋商,落实我国历史性权利与他国的专属经济区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