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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中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自诞生以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不小的争议。为进一步规范理解与适用逃税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消除司法实践中人们对该条款存在的误解,完善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对该条款进行理解与适用方面的分析:第一部分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分析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概念内涵、立法背景与立法沿革;第二部分从理论学说角度主要介绍了当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存在的“定性之争”以及“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关系问题”之争等;第三部分从实证分析角度对逃税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与适用效果等进行了着重分析;第四部分则是在总结前文的研究基础之上,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逃税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一点建设性的意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设置初衷是基于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与经济性等属性考量,同时考虑到逃税罪本身具有行政性的特殊属性,为了最大效益地发挥刑法的效用才得以设立的。但当前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定性之争,“处罚阻却事由说”与“不构成犯罪说”均存在不足和可质疑之处。因此,能否将《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纳入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这个问题仍然需要理论界的进一步思考与探讨;此外关于该条款存在的“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关系问题也是本文的讨论重点,结合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过程是处理好该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