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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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时代下,信息网络技术催动了网络空间的犯罪异化,涉网络黑产帮助行为的定性因其所具备的特性而存在困难。涉网络黑产帮助行为的危害性逐步超越正犯,其从属性不断减弱,共犯间意思联络认定困难,且犯罪人常以技术中立原则抗辩。以完善涉网络黑产帮助行为的定性为核心问题,分别从涉网络黑产行为类型的认定、普通帮助行为定性、技术中立型帮助行为定性、涉网络黑产帮助犯“明知”认定等四个方面展开研究。首先,网络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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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时代下,信息网络技术催动了网络空间的犯罪异化,涉网络黑产帮助行为的定性因其所具备的特性而存在困难。涉网络黑产帮助行为的危害性逐步超越正犯,其从属性不断减弱,共犯间意思联络认定困难,且犯罪人常以技术中立原则抗辩。以完善涉网络黑产帮助行为的定性为核心问题,分别从涉网络黑产行为类型的认定、普通帮助行为定性、技术中立型帮助行为定性、涉网络黑产帮助犯“明知”认定等四个方面展开研究。首先,网络黑产主要是指基于双层社会时代特性下,在虚拟网络空间进行的各环节分工合作,且具备特定布局的链条式犯罪组织模式。涉网络黑产的行为基于其链式结构的组织模式分为了上游行为、中游行为及下游行为三类,其中涉网络黑产帮助行为系上游及中游行为,被帮助行为系下游行为。其次,涉网络黑产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存在认定困难,其主要包括普通帮助犯和技术中立帮助犯两种类型,对于涉网络黑产帮助行为中的普通帮助犯坚持限制从属性说和混合惹起说予以认定。在涉网络黑产中、下游正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情况下,共犯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即可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一对多”的例外情况下,承认“无正犯的共犯”的存在,通过共犯不法叠加认定模式以应对帮助涉网络黑产违法行为的问题。再次,确定涉网络黑产技术中立帮助犯的认定规则,涉网络黑产技术中立行为可能构成计算机信息网络相关犯罪,相关罪名存在立法“共犯行为正犯化”趋势,该立法模式虽可暂时解决部分类型案件,但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基于其仅能通过持续立法模式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局限性,应当借鉴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在帮助犯的视角下通过改良的客观归责论确立认定规则,对涉网络黑产技术中立帮助犯予以认定。最后,涉网络黑产两种类型帮助犯的定性中均存在“明知”的认定困境。基于现行立法对法律推定模式“明知”认定模式进行明确,应当对“明知”的内容和目的界定模式予以确定,通过正犯实行行为基准和个案考察原则对“明知”的范围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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