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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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与目标,通过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经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以第三个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审议通过,得以正式纳入宪法总纲第五条,成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宪法准则,这是中国法治史上和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进步。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出现和蔓延,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个极不和谐的音符:1999年4月25日,一万余名“法轮功”练习者受李洪志的煽动和迷惑,公然聚集中南海向党中央和政府发难。本文针对它的违法性:“法轮功”邪说的基本内容、核心观点和实质阐述了它与法治原则背离的法律依据:“法轮大法”不但是与宪法根本对立的歪理邪说,而且违反了以国务院下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代表的多部法律、法规。同时介绍了我们的党和政府按“教育、挽救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的原则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开展斗争的情况。 笔者透过我们的党和政府与“法轮功”邪教的斗争,着重强调了推进法治进程应注意的几个方面:“法轮功”邪教迎合了一少部分民众的心态,我们国家当今仍然需要法治思想启蒙,从而树立法治信仰;与“法轮功”斗争经历暴露出我们的法律体系尚有部分领域空白或滞后,应健全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切实贯彻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原则,在实践形式上与法治理想拉近距离,尽快实现人治向法治过渡的社会转型;培养和重塑公民意识,使其作为内在动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培植健康向上的科学文化,牢牢占领精神文明的阵地,抵制一切歪理邪说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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