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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权法理论,已经发展到了对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产生怀疑的阶段。这样的怀疑并非学者摆弄文字,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的、现实的、法律技术的原因。本文就是从这三个方面对物权债权二元结构进行解读,试图找出物权债权二元结构背后所蕴含的内在机理,为消解这种不稳定的怀疑状态寻找出路。本文第一章从历史和权利范式角度来解读物债二元体系。物债二元结构起源于古罗马,经过中世纪人文主义熏陶,自然法思想的传播,到《德国民法典》的颁布时,权利研究范式成型,并转而成为后世理解法律、研究法律的必要工具,成了法学研究当中的“紧箍咒”。尔后,本文通过权利分析范式的技术性解读,发现权利分析范式具有重大缺陷,这些缺陷直接造成了物权、债权关系相对化。本文第二章就是通过对物权、债权相对化问题的研究,透视权利分析范式。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发现,除了权利分析范式之外还有一种思维范式――执着于追求形而上的概念体系,该范式对中国法学研究来讲似乎更具有根本性。分述之。一、物权债权化,从形式上来讲是传统的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社会的需要而作出的一种适应方式,但是这种适应方式却不能导向一个确知的目标。在形而上思维范式的指导下,我们会不断的追问,物权债权化之后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文中分析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法学、经济学、哲学困境说明,我们法学研究的方向是错误的。我们只是在理性万能主义的影响之下,探讨概念的终极本质,想要找出概念现象背后的那样一个莫可名状的“实体”,好像一旦实体找到了,所有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可是这样,到头来面临着具有严格实践性的法学研究失去了自身的研究价值。抽象的思维模式、形而上学的逻辑构造,与现实经济发展客观要求之间的张力越来越大。二、在对债权物权化现象研究之后发现,物权所有的优点和功能,都是在与债权比较之下而产生的。反过来,债权的特征也是在与物权的比较之下才产生的。质言之,债权与物权是相辅相成、浑然一体的,它们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只能居其一,否则两者必归于消亡。因此,如果存在什么债权物权化,或者物权债权化,这绝对不可能在二元体系内部解决,必须在二元结构之外寻求理论解释。但是,物债二元结构在法学理论上根深蒂固,以致于重新选择一种新的解释路径就必须挖掉物债二元结构的根――权利分析范式。本文第三部分,针对着第二章提出了两种思维范式,本文从西方哲学的角度探讨了哲学出路,这启示我们,离开思辨的形而上学世界,回到活生生的生活世界。在探讨了财产法总则问题之后,本文给出了消解二元结构困境的两种技术性方法:第一、是权利法定化到权利约定化。第二、从权利分析范式到法律关系分析范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