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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对此有规定。但由于我国在海事领域方面的理论和经验尚不丰富,所以实体法律中的有些条款仍然不够明确甚至相互矛盾,导致立法与法律效果之间产生“冲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这些法律上存在的问题相继不断地暴露出来。基于此,笔者将在现行已生效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并适当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中的几个较易让人混淆的问题进行法理上的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主要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概要介绍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以期让读者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有更深入的了解。第二、三部分具体针对我国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实体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从行使条件、行使方式以及行使范围三方面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做了详细的阐述。在第三部分中,笔者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首先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负义务的内涵开始分析,得出该义务——“尽力协助”仅止于被动协助(一般情况下),并未苛求被保险人“主动保护”这一结论。接着,笔者按保险业务流程的四个不同阶段,依次分析了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订立免责条款的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最后,笔者浅谈了我国法律中关于被保险人过错行为损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这一兜底条款无疑为实践中保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第四部分集中讨论了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在保险人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之后对保险人继续有效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从四个方面加以论述。最后一部分,主要讨论在进入执行阶段后,保险人才取得代位求偿权,权利该如何行使的问题。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可先通过确权之诉确认其代位求偿权,而后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入执行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