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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和深入实施,“一带一路”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实现了便利化、快捷化、多元化、产量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紧密,各类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开放,域内沿线国家的国际投资的交易量显著增多,国际投资争端数量也呈现水涨船高的局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一带一路”倡议本身是中国所主导的,在此进程中中国更应该挑起大梁的角色,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保驾护航。由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所倡导的区域合作模式与先前已存在的不完全相同,在价值方向的选择层面、利益的导向层面、具体操作细和方法层面上基于传统模式建立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与新型的“一带一路”战略模式相匹配。在机制适用过程中,现有的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国家而言,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或者缺位,仲裁范围存在限制等问题,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机制不足难以覆盖并适用于所有沿线国家,往往轻东道国重投资者导致双方利益的不平衡,仲裁员队伍结构合理性受到质疑,赔偿标准过于高使得东道国难以承担高额的财政负荷等问题,可见传统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更加凸显,难以与“一带一路”建设实际需求相契合。发现问题固然应该解决问题。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并优化现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展现大国风范并且进而提升国际话语权,这对提高“一带一路”战略的世界影响力而言意义重大。故而,“一带一路”国家尤其是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更应该积极发声参与改革,对现有国际机制和经验予以合理借鉴,并可借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这个良好的平台。首先,确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和创设路径的思路;然后,探讨如何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公约》这一制度,那么相应涉及到法律基础的确立以及与公约相关的缔结工作;其次,切实落实常设机构的设置,明确“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常设机构的设立以及其设立的宗旨、管辖、争端解决方法;最后,再落实到具体制度的创新,主要包括创设上诉机制以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权益、优化仲裁队伍的组织架构、发挥亚投行的辅助执行作用、确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国情相匹配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