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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其改革后成立的人权理事会,既是国际人权体系的中枢机构,也是各国参与全球人权事务决策与管理的最重要平台。新中国于1979年首次派代表参加人权委员会会议,开启了日渐深入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历史进程。本文以多元主义的视角,通过挖掘和梳理大量第一手文献资料,以史学和实证的方法,深入、系统考察新中国以人权委员会为场域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具体活动,以期较为全面地呈现中国在1979至2005年之间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历史过程;在史实构建的基础上,本文还将进一步阐述新中国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做出的贡献。为实现上述目标,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层次展开分析和论证。第一,人权概念的演进和多维解读,以及全球人权传统的多元特征。近代人权概念产生于西方启蒙时代,与西方文明有着特殊的联系。发展至今日,人权的内涵呈现多重面向,其中人权的道德属性和政治意义是影响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权承担起新的时代使命:为人类重新定义了何为“善”的生活,并指示了一种新的社会结合形式,以满足全体人类成员的共同需求。基于人权的道德属性,在多元主义的视角下,人权并不是西方的专利,非西方的地域和国家也有植根于其自身社会和文化土壤的人权思想与制度,从而形成多元的全球人权传统。各人权传统都处于持续演进的动态进程中,因具有共通性而可以彼此相容,并在接触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和渗透。不同的人权传统之间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且都内含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元素以及能够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生命力。中国的传统哲学与社会制度中也蕴含独特的人权文化基因,因此,虽然人权概念自西方传入,中国的社会和文化土壤却孕育出了在一些要素上不同于西方的人权思想和制度。第二,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为中心的国际人权体系。《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并授权成立人权委员会,以实现在全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旨。以人权委员会为中心,联合国逐渐建立起由国际人权文书、机构和人权保护程序与方法构成的国际人权体系。这一过程为地方性人权传统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元素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国际人权规范提供了重要契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凭借其人权话语优势以及在二战后国际秩序重建中的关键角色,在国际人权体系的创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角色,将原本适用于西方文化和社会的人权理论与制度嵌入国际人权体系,塑造了以西方为中心的国际人权秩序。人权所包含的浓厚的政治意义,西方在国际人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及其强势的人权话语,以及冷战时期美苏两大阵营实行的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输出政策,诸种因素决定了西方,尤其是美国的对外人权政策与行动中包含着文化输出的成分以及对自身国家利益的追求,在一些情况下甚至以人权的名义对他国进行政治施压或干涉他国内政。第三,新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具体活动和历史进程。以人权委员会为场域,新中国对国际人权体系的参与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从逐渐融入国际人权体系(1979-1989),到在回应外部批评中发展中国人权话语(1990-1996),又到在多途径深度参与中提升国际影响力(1997-2005)。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道路表现出不同于西方的特质。然而,其间中国几乎始终面对的一个问题是西方的人权批评和指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西方实行人权输出,以及以人权为旗帜追求自身国家利益的表现。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成为西方人权批评和指责的目标。其结果是,西方人权理念中的合理成分与其他文化传统中的不合理成分都被过分放大,在催生西方“人权优越主义”的同时,也导致非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处于一种受压抑的状态,由此压制了非西方人权传统的成长与发展。第四,新中国对国际人权事业进步的贡献。通过各种参与活动,新中国为国际人权规范体系的发展和全球人权保护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还积极推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与改进,积极参与关于人权委员会改革和人权理事会成立的谈判。在西方主导国际人权体系的背景下,中国以独特的人权思想、理论和实践模式,为全球人权事务中的许多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和观点,提升了国际人权体系的文化品格和普遍意义。更重要的是,中国始终强调并致力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话语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国际人权体系权力格局的调整和再平衡。基于以上,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全球化的世界空间里,人权被赋予新的时代使命,即如何将多元的社会和文化统摄在人类共同的“善”的生活的框架之下。既有的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人权体系已无法满足“人权”所承载的时代使命的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现有国际人权体系的权力格局。第二,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以及富含包容与“和合”精神的中国人权哲学,重新界定了不同人权传统在国际人权体系权力格局中的关系——它们的思想、制度与实践模式中都包含能够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智慧和元素,它们也都对人权时代使命的实现负有同等责任。因此,各人权传统应以共同的目标为依归,在尊重彼此差异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容与合作的关系。第三,中国人权道路模式的成功,将鼓励发展中国家探索和发展适合自身的人权理论与实践模式,进而推动形成以“多元一体”为基本格局的,更加平衡、包容、公正的国际人权新秩序。但多元人权传统的发展必须以“一体”为前提:一方面,既有的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必须得到尊重和遵守,任何国家不能将“多元”所包含的对人权特殊性的尊重和认可,作为为其人权侵犯行为做辩护的借口;另一方面,各人权传统需通过平等对话探索和发现彼此之间的共通性,共同致力于实现人类共同的“善”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