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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的发展与我国整体社会改革道路相匹配,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公益事业的发展也面临着瓶颈。我国公益事业的主要推进力量是基金会,近年来关于基金会的丑闻频现,极大影响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导致公益事业进入瓶颈期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基金会的运作模式是接受捐赠,支出捐赠用于慈善事业,再接受捐赠的模式,欠缺有效的对公益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这便导致了我国公益事业进入旁氏骗局。公益信托制度自身的优点正是应对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而自2001年《信托法》确立公益信托制度之后,公益信托的发展几乎是停滞不前的,实务界也鲜有完善的公益信托案例。随着政协委员在今年政协会议会上提出在深圳前海试点建设公益信托公司提案的出现,公益信托的发展即将迎来难得历史机遇。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本章在大陆法系的语境中重新解读源自于普通法系的公益信托制度。概括说明我国现阶段公益信托制度改进的主要矛盾并不在于公益信托双重所有权与我国法律制度根基冲突的问题,而在于以公益信托财产独立为核心的配套制度建设。另外,通过公益信托与其他制度相比较,从不同制度的特点出发,展现公益信托制度在推进公益事业进步的优势,从而达到明确公益信托的特殊性、明确公益信托需要更严格的监管等目的。第二章,本章分两部分。前半部分通过数据展现了我国公益事业的概况,详细论述了基金会体制的弊端是导致我国公益事业进入庞氏骗局的核心原因。后半部用详尽的数据表明,在英国、美国、日本三国的公益事业中公益信托制度中流砥柱的作用。通过前后数据的对比,凸显我国应加速推进公益信托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以达到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之目的。第三章,本章通过总结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公益信托案例,揭示了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缓慢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推进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发展的可行性。具体原因包括社会性格因素及配套制度设计因素两个方面,其中社会性格因素包含民众慈善倾向和民众资产管理习惯两方面,配套制度设计因素包含基本法律制度设计和激励制度设计两个方面。第四章,提出了以成本为导向、以配套制度建设为核心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改进方案。即在尽可能保持既有立法体系的前提下,通过制度间的相互制衡,使原有公益信托制度更切合我国实际发展的需要。改进方案包括基本法律制度和激励制度两方面。具体包括:突破公益信托的绝对公益性,打通理财产品与公益信托的阻隔;在委托人未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情况下,强制设立以律师事务所为核心的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统一公益信托的行政监管机构,并赋予其推进全国公益事业进步之责任;将受托人的选任限缩为信托公司和完善税收激励政策五个方面。本文可能的创新主要有三点:其一,绕开公益信托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根基的冲击,将重点放置在配套制度建设之上;其二,收集大量数据用以证明公益信托在国外公益事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及我国完善公益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其三,提出以成本为导向的改进措施,更切合中国公益信托发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