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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近三十多年来世界金融领域发展最迅速和影响最大的的金融创新,自20世纪60年代末在美国资本市场诞生以来,凭借其资产信用融资、结构融资、表外融资的优势在短时间内风靡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对融资方式的金融创新,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使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建立了沟通与转换渠道,并且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和市场信用的相互转化机制。其对提高金融行业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深化和成熟,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虽然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性,违约率较低,但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不可避免的与一定风险相伴。所以,它们的有效运行需要有套系统严密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加以保障。作为重要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的资产证券化,其核心内容之一是风险隔离机制。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实现预期效果,关键在于风险隔离机制能否成功的建立与运行。文章试图从法律的视角研究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两大核心问题——“真实销售”和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进而提出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引言。从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主要内容,文章的创新点等方面做了文献综述。第二章对资产证券化和风险隔离机制具有隔离破产风险的特性介绍,分析了风险来源自发起人的风险,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服务者的风险。描述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内涵,对风险隔离机制的核心问题及其在资产证券化当中的决定性作用作了说明,目的是便于下文的讨论。第三章从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构造和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隔离的角度进行了论述。首先,SPV的构造主要是从SPV的作用、形式和设立方式三个层次进行了分析,进而探讨SPV破产的风险隔离。第四章详细论述发起人在真实销售中具体法律问题。这部分从资产转移方式的分析引出了“真实销售”这一风险隔离机制的关键环节,并进一步研究“真实销售”的风险防范。第五章落脚在国内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与现行法律有较大冲突。另外,虽然我国发布了指导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法律文件,但由于其是一个试点的办法,法律层次较低而还有许多涉及资产证券化的问题未作规定。因此这一章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相应问题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