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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法律翻译随之越来越受重视。然而法律翻译理论发展缓慢。法律翻译有其自身的特殊的目的性,它实际上是一个不同法律体系间的交际过程。因此法律翻译译员必须受到严格的规制,他们的任务不仅包括语际转换,还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的交流。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翻译译文准确表达其须实现的特定法律效果。本文介绍了法律语言及法律翻译的特点,阐述了法律翻译的原则和目标,并将宏观的功能翻译理论与微观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对法律翻译译者的限制性进行了初步研究。传统的法律翻译研究以语言学方法为主导,主要集中在字词层面,追求译文对原文的忠实,即译文与原文间的“对等”。但这个标准只是理想化的学术追求,很难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得以实现。本文从功能翻译理论的视角入手,以追求法律翻译“充分”为前提,强调了译者在法律翻译中受到的法律文本目的性的制约。法律翻译译者必须以实现译文的交际功能为目标选取翻译策略。本文阐述了功能翻译理论不仅应用于一般翻译实践,还对法律翻译有着同样深远的影响。在功能主义的理论框架下,本研究发现,法律翻译译者的翻译策略的选择是一个从语用层面到词语层面的层级推进的过程,即译者的决策总是始于确定翻译目标而止于字词的选择。译者的决策过程大致分四个阶段,目的原则和忠诚原则在整个翻译过程中都对译者有约束性作用,而大多数因素只能在翻译过程中的某种环境中才能起作用。纵观全文,整篇论文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可以看作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律翻译研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翻译的目的、以往的法律翻译研究、翻译研究的功能途径以及译者的角色变化。第二部分是从第三章到第五章,阐述了法律翻译行为,内容包含了法律翻译行为的一般特点,法律翻译行为的目的性,法律源文本的特殊性,法律翻译中译者的角色及法律翻译中重要的原则:功能加忠实;论述了功能翻译理论与法律翻译,主要内容囊括了法律文本的特性,法律等值及法律翻译研究中的功能途径;讨论了法律翻译对译者的限制性。其中,首先论述了法律翻译中的双重功能对等以及对译者的严格要求,再阐述了双重功能对等理论对法律翻译译者的指导作用,接着讨论了译者如何界定法律翻译的目的,最后分析了法律翻译译文文本的功能。第六章是本文研究的最后一部分。在如今推崇译者主体性的大环境下,作者再次强调了法律翻译中译者的限制性。作者认为,在功能翻译理论的研究框架之下,法律翻译译者应该比一般译者受到更多的限制,他们的一切决策都应该服务于法律文本的功能及其法律翻译的目的。希望本文所做的初步研究能为法律翻译译者研究和法律翻译理论研究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