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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受贿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如何完善现行立法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文章重点研究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研究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即“贿赂”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对当前“财物说”、“财产利益说”和“需要说”三种观点的评析,对贿赂的本质进一步澄清,赞同“需要说”观点,突破了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贿赂”必须是“财物”的传统理论,提出了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能够满足行为人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物质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观点。第二个问题在简要介绍国内外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演变的基础上,研究“收受型”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的取舍。通过探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行为即是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收受行为,从而在理论上论证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该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提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取消的观点。第三个问题研究了现行立法关于受贿罪刑罚制度的规定,针对其中的缺陷,结合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和国外刑事立法中有关的较为科学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讨和评析,提出了改变受贿罪“以赃计罪”的传统法定刑模式,以及设立罚金刑、资格刑等一系列完善受贿罪刑罚制度的有益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