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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关系说”是民法调整对象法定化的产物。对于这一理论,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断。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如何看待和分析这一理论就成为重要课题。有的学者主张在民法典中继续采纳,并在建议稿中拟定了建议条文。有的学者则将民法调整对象作为长期研究的课题,主张修改相关条文表述方式。有的学者则主张不要在未来民法典中将民法调整对象法定化。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取决于对“平等主体关系说”理论有什么样的理解,特别是对于市民社会、公私法划分理论有着什么样的理解。只有正确平等、主体、市民社会、公私法理论,才能对如何将民法调整对象法定化有着清醒的认识。 论文《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关系说”反思》,试图在法典化的大背景下,从梳理国内民法学界对“平等主体关系说”的不同理解入手,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将“平等主体关系说”所涉及的“调整”、“平等”、“主体”等关键术语展开分析,对“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关键理论预设-市民社会理论和公私法划分理论进行分析,试图回答平等是指主体的平等还是指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这种平等是民法调整的前提还是结果?市民社会理论和公私法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平等主体有什么样的影响?应当如何基于主体理论的发展理解主体之间的平等?通过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关系说”进行研究和反思,最后提出笔者以为妥当的民法调整对象法定化文本表述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确定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并根据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原则调整他们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