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关系说”反思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junming123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平等主体关系说”是民法调整对象法定化的产物。对于这一理论,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断。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如何看待和分析这一理论就成为重要课题。有的学者主张在民法典中继续采纳,并在建议稿中拟定了建议条文。有的学者则将民法调整对象作为长期研究的课题,主张修改相关条文表述方式。有的学者则主张不要在未来民法典中将民法调整对象法定化。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取决于对“平等主体关系说”理论有什么样的理解,特别是对于市民社会、公私法划分理论有着什么样的理解。只有正确平等、主体、市民社会、公私法理论,才能对如何将民法调整对象法定化有着清醒的认识。  论文《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关系说”反思》,试图在法典化的大背景下,从梳理国内民法学界对“平等主体关系说”的不同理解入手,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将“平等主体关系说”所涉及的“调整”、“平等”、“主体”等关键术语展开分析,对“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关键理论预设-市民社会理论和公私法划分理论进行分析,试图回答平等是指主体的平等还是指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这种平等是民法调整的前提还是结果?市民社会理论和公私法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平等主体有什么样的影响?应当如何基于主体理论的发展理解主体之间的平等?通过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关系说”进行研究和反思,最后提出笔者以为妥当的民法调整对象法定化文本表述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确定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并根据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原则调整他们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其他文献
本文以医疗过失及其判断标准为研究对象,全文三万余字,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医疗过失的概念和特点。首先对医疗过失的基础——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阐
人格性财产与人格紧密相关,在民法所保护的财产中,其具有特殊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越来越多,具有人格性的财产也渐渐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对其
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高层建筑是目前我国建筑界体现建筑集约化发展和建筑科技应用的一项重要表现形式.高层建筑也存在着建筑界的一个难题——建筑工程渗漏,特别是现代的
英美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新近发展,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由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才能请求,到只要对身体有影响,或者身体有受伤害的危险就可以请求;由受害人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