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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要解决好中国的问题就要解决好中国农村的问题,解决好农村问题就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解决好农民的问题就要解决好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问题。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农业用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大量土地被征用的直接结果就是出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无论是在主观意愿上接受国家指导接受征地的主动失地阶段,还是因为城市化进程征用土地的被动失地阶段,失地农民不仅仅失去了土地本身还失去了土地带给农民的保障。土地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这些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前,世世代代以土地为生,土地为他们提供了最基本的基本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农民失去了土地,不仅仅是失去了土地本身,还意味着失去了一笔重要的家庭财富,失去了一种低成本的生活方式,还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失地后身份介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处于边缘化状态,他们的心理负担也在失地后加重了。从太平天国的“耕者有其田”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中国共产党的废除封建土地所在制的土地革命实践到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证明了土地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在现阶段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短缺,土地增值效用扩大,土地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农民手中的土地财产属性和财产权利属性日益显性化,农民一旦失地将会失去这一切。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虽然被征地后得到一定的补偿,短期内生活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但是从长期看还是需要工作以获得更长久的生活来源。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失地农民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较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毫无优势,无法就业。虽然政府部门组织一定的机构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但是由于农民的自身观念落后、培训机构不足、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等很多原因,造成农民就业困难。即使短期内就业,没多久又会失业。在没有失地以前,大部分农民主要靠承包集体地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失地以后他们失去了土地以及土地带给他们的包括就业、医疗、养老方面的保障。失地农民比一般的农民更为迫切地希望国家能够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以长期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失地农民中只有少数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失地农民既不享有土地保障又不享有等同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而且,由于多种原因在开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地区实际参保率也参差不齐。失地给农民带来了一系列权益的缺失。其中,土地产权问题是前提性制度缺陷,土地征用与补偿问题是核心性制度缺陷,社会保障问题是基础性制度缺陷。鉴于此,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要从土地产权制度、征地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新型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要在公有制、适应当前生产力、兼顾多元化目标、获得农民支持的框架下生成,把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明确农民的法律地位作为改革的创新。在界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范围的基础上,还要明确土地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和加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权能,建立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组织。完善土地承包权制度,界定农地使用权的各项职能,使土地承包权法定化、长期化、固定化。同时,还要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中外征地补偿制度的比较和借鉴,给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带来了一定的启示。我国现有征地补偿安置模式有开发型安置补偿模式、产权型安置补偿模式、保障型安置补偿模式等等。最后从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入手,着重从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三个方面阐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养老保障作为最低生存保障,以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作为基本发展保障。总之,我国失地农民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大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好他们权益受损的问题。在充分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必须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大前提,适应当前生产力为基础,因地制宜的解决好失地农民权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