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众参与立法是公民与国家互动的过程,是一个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互结合的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的多层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公众参与立法成为可能。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协调公众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公众在地方立法中的参与权,成为当前我国立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这一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具体实践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众立法参与对策与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地方立法的涵义界定入手,阐述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回顾了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历程和现状,总结公众参与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法的主体意识不强、主动性较差,影响了立法整体水平;地方立法机关主导性过强,阻碍了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缺失和组织缺失;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等一系列问题,并就产生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以近年来北京市在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做法进行分析和总结。首先是分析北京市在推进公众参与地方中的做法:在公开立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和“敞开门”征求意见两个案例中,分析北京市在形成和完善公众网络参与系统中的做法及其特点。第三部分是对广东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推动型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广东省在立法推动型公众参与和立法规划型公众参与中的主要做法,分析和总结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有益尝试。第四部分对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方面进行探索,形成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各地的实验将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发挥关键作用。在文章的结束语部分,建议通过进一步用制度化的方法完善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和在实践中不断拓宽与发展公众参与的模式,对我国将来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提出了两点展望,建议其他地方的立法机关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以及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智慧先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公众参与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