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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从初创至今已有三十年,改革的步伐却从未停歇。在新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引入了IPO存量发行制度。从近期的出现的“奥赛康”IPO存量发行的例子,暴露出新制度在未有效解决资本市场“三高”的问题之下,又出现了股东通过IPO存量发行大量从资本市场套取现金的问题。本文笔者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保护市场参与各方利益为目标,从监管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认为IPO存量发行监管制度应当立足我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参考域外成熟资本市场监管的经验,伴随着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步伐,循序渐进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资本市场IPO存量发行监管制度的方案。本文第一部分对IPO存量发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与IPO增量发行相比,IPO存量发行的主体是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而不是公司;与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相比,IPO存量发行在出售条件、信息披露、发行程序所受到的监管是不同的。然后从是否包含在增量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超额配售权的角度对IPO存量发行进行分类。同时分析了IPO存量发行制度自身存在的利弊。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已初步建立的IPO存量发行监管制度进行分析、评述运用多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讨论IPO存量发行制度的与公司法之间尚存的冲突,以及IPO存量发行的股票的性质,并以“奥赛康”IPO存量发行为例分析出在我国特定市场状况之下产生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成熟资本市场IPO存量发行监管制度的考察。分别考察了具有最为完善资本市场的美国和与我国大陆地区文化传统相同的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市场是典型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体制,同时注重疏导;台湾则是在强调信息披露的情况之下,进行实质条件监管,疏导与禁止相互结合。第四部分是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确立我国IPO存量发行监管制度的原则应当是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核心,平衡市场力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制度的改进方案方面加入超额配售权,强化定价过程中的公开性,对发行主体、发行数量和购买主体进行必要限制;以改进上市后老股转让禁售制度,投资者保护机制和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为配套制度。力求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保证资本市场公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