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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程序着力解决的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而生效裁判的效力也应当仅及于诉讼双方的当事人。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为了使纠纷得到一次性、彻底性的解决,需要扩大诉讼制度的解决纠纷的功能,此时往往会使得法院的判决效力扩张到第三人,这样原本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就可能会处置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增加了民事诉讼的数量,而且也带来了很多复杂的新问题,诉讼权利的滥用、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频发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仅仅依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已经无法使第三人权益得到足够有效的保护。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虽然在一程度上为第三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帮助,但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高门槛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不彻底性都使得其无法为第三人的维权之路提供从充分的救济,所以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设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与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原诉案件的审理,而使得原诉的生效裁判侵害或者威胁到其权利并且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可走时,请求原审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裁判中对第三人不利部分的诉讼救济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为事先没有参加诉讼,但是与生效裁判有利害关系并且权益遭受侵害的第三人提供了独立的有效的救济。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于这一制度的起诉条件、受理审查程序、审判组织形式、诉讼事由、撤销对象、适用范围、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关系等方面新增了12条司法解释,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它的出台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完善,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主体范围界定不清、法院审级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等诸多棘手问题,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的司法定位以及撤销对象和适用范围,有待法律予以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被设置在当事人一节,被当作普通救济程序对待。但是它却发挥着特殊救济程序的作用。若将其列于再审制度之后,与其共同组成我国的特殊救济程序体系,也许会更好的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