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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际贸易代理”的基础就是外贸代理。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外贸代理制以来,在每次经济体制改革的报告和文件中,几乎都强调其重要性和推进的紧迫性。但迄今为止,“国际贸易代理”或“外贸代理”作为法律用语仍未被明确定义,在实践中这一概念极易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代理相混淆。今年适逢我国的改革开放30周年,而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基础近年来已发生巨大变化:《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外贸代理法律法规的不足;新《对外贸易法》的颁布,标志着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垄断的局面被打破;而2008年,外贸代理领域的唯一一部专门性法律规范——《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又被废止,而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需要的新型代理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对外贸易的扩大,对国际贸易代理的需求是一种客观存在,只会发展不会消亡。在实务中,国际贸易代理制继续沿用原有的对外贸易代理制度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为现行制度陷入了困境,主要包括:1、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合同法》与《对外贸易法》、《仲裁法》的冲突。2、法律规范与商业现实的不和谐。主要表现为外贸代理关系找不到恰当定位;不具有完善的市场体制;不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具备良好的工贸关系等。3、各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不合理,本人在洽谈、缔约阶段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代理人在履约阶段的责任过重,若涉及索赔或理赔事宜,则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改善现行的外贸代理制度,建立新型的国际贸易代理制度。事实上,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信息技术革命的新发展和我国已经加入WTO等经济背景,已使该制度的建立具备了条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法律冲突的化解。通过区分不同的情况对法律条款做出合理的解释,来化解《合同法》与《对外贸易法》、《合同法》与《仲裁法》的冲突。2、建立国际贸易中介制度。主要在于以委托为法律特征,整合现有中介制度,使之成为能够包容不同市场主体需要的各种中介制度的体系。3、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国际贸易代理制度。主要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政府创造经济环境,使外贸代理健康发展;支持国有代理,鼓励私营代理,引进外资代理,使我国的国际贸易代理在竞争中成长完善。以上的设想可以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达到目的。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外贸代理制度已无法适应商业现实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建立新型国际贸易代理制度。基于此,本文拟采用法比较学、法解释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概念、历史沿革、现状等方面进行论述,最后得出对于外贸代理制的总体评价,并提出建立新型国际贸易代理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