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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行政基本理念的转变,由原来秩序、管理行政向给付、服务行政的转变,行政事实行为进入我们视眼。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其内涵与外延在国内学界未曾有定论。本文以比较法为基本研究方法,通过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历史和逻辑的辨证思维方法,基于中国与外国的研究现状,借鉴民事法律中民事事实行为的特点,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予以界定,从而谋求行政行为理论系统的完整性。在此基础上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予以分析,做到一切行政行为皆有法可依,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本文一共分为两章,第一章是对行政行为本体论的分析。从行政行为的理论界定入手,采用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参照各国的研究现状和中国的实情,比较民事行为理论与行政行为的异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予以了界定,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不以发生、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有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有的产生了法律效果,但是不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并继而将行政事实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进行比较,准确界定了其外延,包括建议性、附属性、服务性、衍生性四种行政事实行为。第二章则从法律角度对行政事实行为予以规范。首先论证了行政事实行为只能进行合法性评价而无效力评价之价值,在这个重要基础上,对行政事实行为在主体、程序、诉讼、赔偿等方面的进行了规范设计。以望能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更好的保护相对人权利。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内容上,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系统论和民事行为理论的角度对行政事实行进行本体论研究;第二,将行政事实行为分为建议性、附属性、服务性、衍生性四种行政事实行为;第三,论证行政事实行为只有合法性评价而无效力评价,因此,相关诉讼只有确认性判决,保证了规范化分析的理论科学性。由于篇幅所限以及作者学识的局限性,很多问题还没有展开更深一步的研究,比如行政诉讼、赔偿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