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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国的学术界,对于疑罪从无的研究是散乱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论及无罪推定原则时会简单的提到疑罪从无;二是仅仅针对在某一诉讼阶段中适用疑罪从无的情况进行阐述,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比较单一。鉴于以上原因,全面系统的介绍疑罪从无制度,完善疑罪从无的有关立法,规范疑罪从无的操作正是本文的写作意义所在。 本文从“疑罪从无”的字面意义上入手。首先,分析何为“疑罪”,阐述了“疑罪”的概念、基本特点和种类并简单分析了“疑罪”的成因。然后,通过对疑罪处理方式之历史发展进程的介绍,得出“从无”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必然选择的结论。 在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含义之后,本文通过比较、借鉴的方式着重墨介绍了疑罪从无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表现。在侦查阶段,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提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应当在侦查阶段引入疑罪从无,并主张结合我国的国情设定侦查阶段疑罪从无的适用标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通过与国外相同制度的比较,本文分别指出了我国存疑不诉和疑罪从无之不足,同时也阐明了两者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疑罪从无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存在的,它和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一些原则不可避免的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所以本文分别将其与无罪推定原则、有利被告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进行了分析、比较,以便更好的把握疑罪从无的内涵。 提出问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问题。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缺漏,本文在最后提出了对疑罪从无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