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迅猛发展,游戏玩家于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得以彰显,也使得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虽然虚拟财产具有物之共有属性,但其不同于传统财产类型,因此,虚拟财产侵权也不同于传统类型侵权。虚拟财产本身作为一种存储于网络服务商数据系统中的一组数据记录,其无形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虚拟财产侵权之特殊。在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商对游戏玩家虚拟财产的侵害、游戏玩家使用外挂等对网络服务商造成侵害以及第三人对网络服务商及游戏玩家的侵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一般依附于网络,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且对于证据保全来说存在一定障碍,这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其拥有技术上的优势,而对于虚拟财产之存在载体的服务器有实际控制权,其应当负有更多的保护注意之义务,包括负更多的举证责任。因此,多数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网络服务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有些情况下,即便是第三人对游戏玩家虚拟财产之侵害,其不作为也可构成侵权。但如果网络服务商能确实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且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基于特殊情况,可以免责。对玩家虚拟财产的侵害,不会导致该财产实质灭失,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记录等来弥补玩家所遭受的损失。多数虚拟财产侵权可以用回档的方式来弥补,只有当无法回档的情况下,采用损害赔偿这一承责方式。目前,大多数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财产都可以于现实中交易,游戏币和人民币有换算公式,虚拟财产损失的计算可以根据“市价”而得以衡量。基于网络游戏性质及对虚拟财产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得当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