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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高效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和实现森林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依据科学的方法和理论,针对森林保险制度体系相关方面不同主体和不同地区风险情况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不仅在不同灾害等级之间、不同类投保主体和保险公司之间实现公平体现效率,更有利于反映政府资金补贴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根据灾害等级、不同投保主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设计多元化的保险合同,确定合理的政府补贴额度,从而,对完善中国森林保险制度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和相应的理论建设意义。目前,国内对于森林保险的研究主要在描述性分析、对森林保险的林业生产经营者需求多采用定量分析。但是对于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研究较为薄弱。鉴于此,本文以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测算为依托,对中国森林保险制度效率进行定量分析并寻找主要影响因素,并进一步探测这些因素所产生的影响,为改进中国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提供参考。论文中首先应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和层次分析法测度了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状况,确定了影响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使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和聚类方法对其中一个影响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灾害等级因素进行分析,对森林灾害进行了区域性分级,讨论了该因素对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影响原理;使用Logistic方法对第二个影响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投保主体因素进行分析,发现了影响投保意愿的各主要影响因素,讨论了投保主体的投保意愿对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影响原理;使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分析了影响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最后一个因素即保险公司因素,进一步论证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主要因素,以及偿付能力充足率对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影响。本文研究得出的结论如下:(1)通过对灾害和森林保险现状进行规范研究之后,发现中国的森林保险制度的执行既取得了成绩又存在问题,为此有必要对中国的森林保险制度是否存在效率以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2)按照制度效率测度的理论,应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通过两次测评发现中国的森林保险制度效率没有达到最佳状态,存在改进空间,有必要通过专家评分即层次分析方法进一步明确影响该制度效率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影响森林保险制度效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三个方面即灾害等级因素、投保主体因素和保险主体因素。(3)通过灾害等级因素分析,对灾害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并划分出四个不同区域性的风险等级。进而,结合中国较早开展森林保险的省份情况,通过计算分析,将湖南界定为高风险区,浙江、福建和江西界定为较高风险区,云南、广西、四川界定为中风险区,广东和辽宁界定为较低风险区;通过不同森林主要灾害的风险等级及其区域划分,为厘定差异化保险费率以及提高森林保险制度效率提供一定理论基础。(4)结合对江西林农的调查问卷,通过模型运算与分析,表明投保主体因素中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制度认知与林业生产经营变量,这直接影响了森林保险购买意愿,进而影响了森林保险制度效率。(5)通过保险公司因素的分析,得出设定合理的森林保险费率、增加保费收入增长率、投资收益率和赔款准备金充足率对森林保险制度效率起到关键性作用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