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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贸易的日益国际化,各国颇具差异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正面临着新的严峻考验。难以有效的对瑕疵进行类型化分析、确定瑕疵的标准多样复杂、隐含瑕疵不能涵盖现实中的全部瑕疵、补救方式简单、适用范围有限等因素,使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成为现代法律改革的共同课题,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鉴于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表现的最为典型,本文具体研究国际条约规制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几个主要国家国内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针对不同法律规范中的共同问题——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综合论述,探求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历史脉络及发展趋势,深入分析各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趋同性变革,以期对国际贸易实践有所助意。本文分三个部分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由五个问题构成。 首先,界定了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分析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瑕疵担保责任是卖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它既是一种法定责任,也是一种补充责任,还是一种严格责任。同时,在此交待了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方法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次,综合分析了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默示担保说,不履行权利与义务说,不履行瑕疵告知义务说,维护有偿契约的交易安全说等多种学说。论述了法律于给付义务及保证责任之外配置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根据,在于维护有偿合同的等价均衡关系,特别保护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再次,归纳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复次,比较了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积极侵害债权、产品责任的不同,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了定位化分析。 最后,探寻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了“纵向的”即历史的研究和“横向的”即比较法的考察。阐明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一种与一般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三足鼎立存在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第二部分是瑕疵担保责任的成因探讨。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由两个问题构成。 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传统上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体系,即英美法系的“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体系和大陆法系的“瑕疵认定—担保责任”法律逻辑。随后,介绍了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瑕疵担保责任的最新变革,即采用与英美法系一致的“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体系,对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作了统一规定,消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之间的根本性差别,将瑕疵担保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融入到普通给付障碍法中,使买受人在瑕疵情形所享受的权利和请求权得到充分救济。 其次,介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以及卖方瑕疵担保义务的排除情形。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方面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违反物权方面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违反权利存在的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或者部分属于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等三种情形。通过对《公约》第42条相关规定的分析,明晰了知识产权方面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详细阐述了明示担保的表现方式,即出售的商品必须与由卖方作出的对有关商品的事实的确认或允诺相一致,出售的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说明书的表述相一致,整批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样品相一致。根据买方购买货物的用途,结合英美法系的相关判例,分别介绍了普通用途的商销性默示担保和特殊用途的适合性默示担保。 第三部分是瑕疵担保责任的救济手段。本部分讨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问题,即责任承担方式,由两个问题构成。 首先,梳理了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手段的发展脉络。 在大陆法系,瑕疵担保制度传统的救济手段是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法律改革后,大陆法系各国开始接受修理、更换或退货等实际履行方式作为救济手段。英美法系则认为,最普遍的补救方式是要求损害赔偿,并且承认瑕疵担保责任受害方基于违反担保的解除合同权。英美法国家把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在例外情况下采用的补充性的辅助救济手段,只有金钱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时,衡平法才考虑判令实际履行。 随着历史的发展,基于经济生活对合同稳定性的要求,尽管历史传统不同,法学理论不同,但是大陆法系的“实际履行优先”和英美法系的“损害赔偿优先”在司法实践中都趋向一个基本一致的状态:该实际履行就实际履行,该损害赔偿就损害赔偿。这一原则反映到违约责任上,就产生了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迫使违约方实际履约的规则。反映到瑕疵担保责任上,即产生了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违约责任替代的规则。 其次,介绍了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等三种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方式的具体内容。实际履行主要有交付替代物、修理和减少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