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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普及,拓宽了网络用户获取作品资源的途径,同时也为网络用户积累大量的作品素材,创作者能够自由的编辑作品,也能够与其他志愿者协助创作作品。多人参与作品改变了传统作品创作模式,其由在先作者将作品传至网络平台后,后续志愿者再创作而形成的合作作品,一部作品的完成可能涉及成千上万创作者。网络协助创作作品方式的兴起,促进了多人参与型作品的兴起及迅速繁荣。多人参与型作品并非我国独特的文化现象,在互联网发达的地方都存在这一特殊文化。创作主体与创作模式的特殊性,引起了对多人参与型作品著作权问题的关注。多人参与型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实质上是众多创作者协助创作作品所带来的著作权利归属问题及权利行使问题。多人参与型作品是众多创作者自发创作,而且创作者均放弃了直接利益,以致在作品的著作权利归属出现了分歧。目前对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有三种模式,即著作权利归属于创作者、组织者及公众模式,但倾向于将作品的著作权利归属于付出智力劳动的创作者们。从创作者享有其著作权利的角度展开,多人参与型作品集合了众多主体的创意表达,是众多创作者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权利主体的众多导致出现谁代表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利问题。参与型作品的传播及再创作,应对作者的著作权利进行限制,针对其内部创作成员而言,建立共享机制,将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让与其他创作者,让更多志愿者加入到创作的行列中;针对作品的后续利用,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以事后的补偿机制代替事前的许可机制,减损权利主体的利益;针对权利行使方式,采用电子授权即引入格式条款形式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使得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最终用户通过合同建立其法律关系,促进多人参与型作品规范化。从多人参与型作品的创作主体以及创作模式的特殊性来阐述其作品著作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问题,并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具体论述,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经验,对多人参与型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