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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说到2010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同比上升2.82%。尽管这个惊人的数字,是包含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但若平均分配,一样是一个巨大的数目。可见经济快速发展、人口不断增加、人民财富不断上升的现代中国,虽然呈现在众人面前的是一片看似和谐稳定、人民满意的状态,但其实我们的社会到处都充满矛盾,许多角落都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和冲突。若这些纠纷在法律救济以外的处理机制(途径)没有获得很好的解决,而都选择起诉到人民法院,那么我们国家的诉讼案件将会增加到难以想象的局面。翻阅报纸,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司法现象,就是过去很长的时间里,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纠纷拒绝审查,或者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或者是以其他理由而认定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于是造成一些投诉无门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任意“限缩”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直到今日,这种现象时有发生。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人们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遭到阻碍,并且侵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的行为还可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本篇论文即是研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原因何在,以及拒绝受理与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否相符等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民事诉讼理论探讨和深入认识,并且为民事诉讼规范机制的不断完善寻找策略方案。所以,论文的研究方案设计,主要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分析与解释,并结合真实的司法案例来评价和论证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恰当,对民事诉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必要的研究,尽量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法律建议。从论文的结构安排来看,首先为绪论,简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对论文选题的合适与否从研究现状来论证,点明“反面立说”的学术创新嘗试,然后提出需要研究的问题大致有哪些,以及论文主要采取了何种法学研究方法(即“法解释学”的方法),并在研究意义与方法的段落内容中阐述本篇论文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第1章的内容分为2个区块,包括了文献综述和规范分析。从民事诉权的含义开始谈起,认为民事诉权需要由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来规范,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诉权行使,并对滥用诉权(滥用诉讼)的规制提出笔者的见解。然后,重点地转述国内学者对于国外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情形和学说派别的区分,引用马克思批评普鲁士的司法制度的话来强调诉权保护的重要性。至于国内文献研究的部分,谈到我国关于诉权理论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讨论分析后认为,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适用过于轻率、草率,将不利于民事争议解决。对民事诉权进行具体的法律规范分析时,选择性地将俄罗斯、法兰西、意大利等国宪法中的诉权规定与我国宪法法律来比较,论证诉权宪法化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还将国外有关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立法予以对比。并且,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8条和第111条的规定,分析条文彼此间的关联性和有关问题,对受案范围和不予受理提出个人研究的观点。第2章的部分,则分门别类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8大民事案件做实证分析,包括了对单位内部争议事项、对涉及行政权的案件、对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对侵犯宪法权利的纠纷、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小额诉讼标的案件、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确立的纠纷、对非法律纠纷等拒绝受理。论文试图界定何种情形该属“人民法院非受案范围”,并反思和检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度,然后阐明笔者对于人民法院非受案范围所做的思考,以及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危害。在第3章中提出完善制度和立法的建议,认为目前人民法院系统做出了太多不合理的拒绝受案理由和解释,把不应属于“人民法院非受案范围”的纠纷都拒之门外,设置了过多的司法救济渠道障碍,使公民的诉讼权利遭受来自法院的侵害。然后提出4项改革的措施和建议,即诉权保护宪法化、不予受理制度化、司法裁量规范化,以及法律责任明确化。最后导出研究结论,期待论文的创作能够对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起到一些推动和促进作用。